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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为盗窃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张x刚、王x传、刘x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盗窃案  号(2019)鲁1581刑初365号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81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刚,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传,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涛,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祥,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刚、王x传、刘x祥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刚,被告人王x传,被告人刘x祥及辩护人周x涛,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刚、王x传、刘x祥于2019年3月份,在临清市临冠路口加油站附近,先后使用机动车将12辆旧客车拖回临清市八岔路镇后杨坟村的切割点,进行切割,变卖废铁。案发后,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辆客车价格共计63050元。2019年4月12日晚,三被告人先后将停放路边的平地机1辆、挂盘车1辆、解放牌汽车及拖车1辆,白色福田牌货车1辆拖回王x传的切割点,经价格认证,上述车辆价值分别为7275元、7350元、9000元、4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刚、王x传、刘x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x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被告人王x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x传系初犯、偶犯,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刘x祥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晚上,被告人张x刚在本市临冠路口加油站附近,发现本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停放在此处旧客车后,以客车抵账为由,联系销售给被告人王x传,由被告人王x传及其合伙经营切割点的被告人刘x祥共同雇佣工人,先后使用机动车将12辆旧客车拖回本市八岔路镇后杨坟村的切割点,进行切割变卖废铁。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辆客车价格共计63050元。王x传将部分被切割的客车零部件卖掉。案发后,被切割的剩余汽车零部件及鲁PA××××号客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王x传及刘x祥分别退赔临清顺通客运有限公司24000元、6000元。

  后张x刚又以抵账车辆为由联系王x传,由王x传、刘x祥雇佣工人,于2019年4月12日晚在本市联通公司大楼东侧,将本市红星小区居民侯某的白色福田牌货车1辆拉走。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4500元。于同年4月13日晚,将本市临莘路焦南村段路东公交站牌附近安某停放在此处的平地机1辆、本市尚店镇焦西村村民于某1的停放的挂盘车1辆、本市大辛庄街道柳坟居委会(豪博)加油站对面的空地上停放的柳某的鲁P5××××解放牌汽车及拖车1辆拖走。经临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平地机价格为7275元、挂盘车价格为7350元、解放牌汽车为900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张x刚与王x传二人协商,每辆车按2000元的价格卖于王x传,案发后,王x传支付给张x刚共3万元,王x传变卖部分客车切割零部件,刘x祥未获利。

  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刘x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x传在其切割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民警安排被告人王x传将被告人张x刚电话诱至家中抓获。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x传、刘x祥已退赔被害人公交公司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安某、侯某、于某1、柳某陈述,证人王某、刘某2、刘某3、马某、张某、汪某、刘某4、于某2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道路卡口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临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处警单,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刚、王x传、刘x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x刚、王x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惩处,但王x传相比张x刚所起作用相对较轻,酌定从轻处罚;刘x祥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张x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王x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传、刘x祥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王x传及刘x祥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王x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x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敏

  人民陪审员

  秦x林

  人民陪审员

  谷x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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