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担任组织、领导传销罪上诉人辩护律师,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丁x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号(2019)鲁15刑终32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刑终32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x利,又名丁守仁,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潍坊市奎文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x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鲁15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x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x利于2009年10月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生活公司)成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为谋取高额返利,交纳大额保证金,成为该网站渠道商,取得推广网站资格,继而发展他人交纳保证金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4月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层层发展渠道商2171人,涉案金额11280万余元,谋取非法利益97万余元,为该组织首席诚信渠道商。
另认定,2018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丁x利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违法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x利的供述、同案犯刘某2、万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朱某、宋某、张某、桑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经营模式、宣传资料、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刘某2、贺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丁x利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利以推广网站为名,要求他人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丁x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丁x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x利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1、国家媒体宣传报道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经营模式为合法的电子商务。2、其没有骗取财物的动机,其获利的大部分又帮别人买代理垫资了,其没有要求他人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没有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其获利和发展人员的数量没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其在聊城没有市场,也没来过聊城,更没有受害者告其,聊城没有管辖权。4、量刑过重。其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述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认为:1、江西精彩生活公司推出的BMC电子商务会员消费积分返利模式是一种合法的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2、上诉人丁x利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3、即使丁x利某成犯罪,其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丁x利的辩护人在二审提交了丁x利获得的BMC电子商务师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太平洋直购官方网BMC商业模式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专家论证意见书、媒体对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宣传报道材料、南昌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1日对唐某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丁x利的辩护人所提交的丁x利获得的BMC电子商务师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太平洋直购官方网BMC商业模式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专家论证意见书、媒体对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宣传报道材料、南昌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1日对唐某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经审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丁x利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问题。审理认为:第一,根据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制定的加入规则,会员交纳7000元至70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或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上消费达到1000PV至1000万PV后,才可以成为诚信渠道商,享有市场推广权益,依照级别高低享受不同比例的返利,即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交纳保证金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第二,根据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制定的组织规则,会员加入时,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从最低级别的合格诚信渠道商到最高级别的全球级诚信渠道商共有十二个级别,各诚信渠道商根据其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基本信息中确定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即具有层级性。第三,根据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制定的返利规则,各级代理商根据其与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享受整个代理范围按照身份证号码锁定的会员消费总积分相对应比例的返利;诚信渠道商按照上下线关系,依据新加入诚信渠道商与其自身级别的高低获得推广返利和保证金的返还,即江西精彩公司的返利规则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关于上诉人丁x利所提其获利与发展的人数无关的辩解理由。在案丁x利司法会计鉴定情况等证据证明丁x利的业绩返利中,消费返利2867.97PV,批发推广返利156978.92PV,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8.21%。其获利绝大部分是从直接或间接推广的渠道商缴纳的保证金根据返利规则获得的返利,丁x利的该辩解理由不成立。第四,根据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制定的返利规则,诚信渠道商可以通过消费积累PV或通过市场推广即发展下级诚信渠道商的方式来获得保证金的返还和相应的推广返利,因为通过消费获得保证金的返还成本更高且时间更长,绝大部分诚信渠道商选择发展下线诚信渠道商来获得保证金的返还,正是这种返利规则的引诱,使得诚信渠道商并不看重在太平洋直购网站上的消费,要想快速返本获利,只有不断推广新的诚信渠道商,从而引诱诚信渠道商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第五,从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经营情况看,江西精彩生活公司资金缺口巨大,为防止资金链断裂,骗取后面渠道商交纳保证金去发放返利,各级渠道商获得的所谓推广返利基本上是后面渠道商所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导致保证金巨额亏损,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形。第六,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丁x利于2009年10月在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成立该网站会员,在明知该太平洋直购网的经营模式及返利规则的情况下,为谋取高额返利,交纳大额保证金,成为该网站渠道商,取得推广网站资格,积极组织实施了宣传推广活动,继而发展他人交纳保证金加入该组织,至2012年4月其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层层发展渠道商2171人,涉案金额11280万余元,谋取非法利益97万余元,为该组织首席诚信渠道商。其行为直接推动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传销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上诉人丁x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综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上述市场推广的运营行为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而辩护人所认为的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BMC模式正是该传销活动所依据的模式,实质上按照该模式进行的运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作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国家媒体宣传报道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合法的电子商务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虽然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在各大媒体对该公司的经营进行宣传报道,但是该公司的宣传报道不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合法的经营模式,相反是该公司通过这种途径向社会进行宣传、推广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要方式,上诉人事先了解的各种媒体和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的宣传、评价,不能作为认定该公司经营合法与否的依据,也不是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因此,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聊城没有市场,也没来过聊城,更没有受害者告其,聊城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人桑某、刘某1、宋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宋某系上诉人丁x利的下线人员朱某发展的诚信渠道商,宋某不仅是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山东省总代理,而且应成海坤电话邀请来聊城讲过课。因此,本案系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平台实施的网络传销犯罪,该网络传销行为已发展至聊城市区,一审法院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丁x利的辩护人所提“其在传销组织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诉人丁x利系后期加入的唐某等人的传销活动,其依托于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发展人员,其不是该传销组织的策划者、成立者,也不是传销组织的最高层,其在与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丁x利的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x利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推广网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关于上诉人丁x利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诉人丁x利为获利,直接、间接发展的诚信渠道商人数2171人,涉案金额11280万余元,其行为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上诉人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所涉案人数、金额等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上诉人丁x利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丁x利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但是鉴于上诉人丁x利在传销活动中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量刑予以纠正。据此,对上诉人丁x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丁x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丁x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x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x全
审判员
闫 x
审判员
户x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茹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