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担任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辩护律师,聊城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张x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伤害案 号(2019)鲁15刑终239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刑终239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被告人)张x千,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7年4月10日、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鲁15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x千不服,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出建议不开庭审理,发回重新审判的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张x千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x栋
审判员
邓x英
审判员
李x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xx